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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19-11-21 作者:
来源: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区水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沙坡头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二条,为高崖沟、金鸡儿沟,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2处,为小湖、腾格里湖。基本情况见下表。

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基本情况

二、管理范围划定

为加强河道及湖泊管理,保障河道湖泊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河湖沟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一)有堤岸工程河段管理范围为堤岸外坡脚以内的区域。

(二)无堤岸工程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外侧5米以内的区域。

(三)小湖、腾格里湖管理范围以历史最高水位为基准向外10米为管理线。湖泊与道路、房屋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相邻的,管理线公路为路肩坡脚(或道路管理红线)、房屋(或建筑物)为坡脚外1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确定管理线的,与已确定的管理线重合。

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流湖泊岸线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湖泊运行管理的活动;

(三)在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示期限

沙坡头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高崖沟(含洪水河)、金鸡儿沟(棉山湾沟)及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湖、腾格里湖划界确权管理范围公示时间自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

五、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自然资源局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河道及湖泊实地进行了复核和审核验收。

(三)对本河流、湖泊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有关事项及问题,可向沙坡头区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联 系 人:雍学茂  郭文宝

联系电话:13723333842  13723337012

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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