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登录个人中心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走进沙坡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表日期: 2020-09-03 作者:
来源: 沙坡头区人大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治区、市党委和区委相关意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沙坡头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定公益诉讼案件,紧密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突出黄河流域沙坡头腾格里沙漠生态保护治理、农村水污染农膜清理、农药残留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围绕英雄烈士名誉、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调查权,不得妨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得侵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

四、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严格履行调查、审查、磋商、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受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按照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应诉,依法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判决书履行情况。

五、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告知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六、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请被建议单位,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书,应当同时报告沙坡头区委、人大常委会,抄送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七、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需要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

八、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共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机制。沙坡头区各行政部门要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所需资料由检察机关提供。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加快推进公益诉讼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质量。

十、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沙坡头区范围内统一接收和使用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确保该赔偿金主要用于公益修复。

十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应当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对插手、干预或者抵触、对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衔接配合,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遭遇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伤害,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出警、依法惩处。

十三、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和索赔工作职能的部门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时,检察机关应积极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在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结合实际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责任,确保生效裁判执行。对具体案件办理程序存在认识分歧的,应当本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公益原则,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及时依法审理。

被告未按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履行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失信惩戒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高公益诉讼办理质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要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公益诉讼信息联络员制度,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考核;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为全面正确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依法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核实采用的公益诉讼线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新媒体
智能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