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2020年8月2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根据《地方组织法》《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服从常委会有关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2.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审议议题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要求参加视察、检查及调研工作。视察、检查及调研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当形成视察、检查及调研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定。
3.办公室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提请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审阅。
二、规范会议审议工作
4.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区人大常委会委室根据议题内容,经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沟通后,确定会议发言人,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天将发言人员名单提交办公室。发言人要认真审阅会议文件,撰写书面发言材料,发言材料应当围绕主题,简洁明了。
5.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议题,抓住重点,依法依理,观点鲜明。
6.审议议题时,涉及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会议议程安排,委派相关同志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三、严格会议考勤制度
7.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考勤工作。
8.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办公室书面请假,经常委会主任批准。
9.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履职情况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常委会主任审核后,年终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审议发言情况、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情况等。
四、做好会后落实工作
10.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汇总整理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办理。
11.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当加强与区直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其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12.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