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20年8月2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审议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督办是指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委室对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办理。
(一)审议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实施督办。
(二)审议意见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区人大常委会委室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牵头督办委室,其他委室协办。
(三)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督办形式:
(一)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督办程序:
(一)审议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承办单位具体落实。
(二)承办单位应从接到审议意见起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研究处理意见和工作方案,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限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延期或分阶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办情况反馈
(一)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落实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二)督办委室在收到承办单位关于执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后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主任会议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到会报告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以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基数计票,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达到80%(含80%)以上为满意;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达到60%(含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在60%以下的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重新报告。
第七条 对无故不按期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敷衍塞责的、甚至拒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议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