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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油井子沟、寺口子水库及七星渠等河道库坝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0-12-24 作者:
来源: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及《自治区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复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20〕9号)文件精神,区水务局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沙坡头区油井子沟等14条河道、寺口子水库等7座库坝及七星渠等4条渠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查验收。为明确河道、库坝及渠道管理界限,建立范围明确、责任落实的工程管理与保护责任体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沙坡头区本次列入管理范围划定的河道有油井子沟、石磺沟、常乐导洪沟、粉石沟、东大沟、香山北麓导洪沟、羊圈沟、马家山沟、白鹅子沟、沙沟子沟、鹰扑拉沟、冯家大沟、中沟(三眼井)、南井沟(深井)共14条河长制责任河(沟)道,孟家湾塘坝、寺口子水库、峡门水库、新水水库、沙沟水库、棉山湾水源工程、拓寨柯淤地坝共7座库坝,跃进渠(沙坡头区段)、七星渠(沙坡头区段)、同心扬水干渠(沙坡头区段)、大战场干渠4条渠道。(基本情况见附件)

二、管理范围划定

为加强河道、库坝及渠道管理,保障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河道、库坝及渠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一)油井子沟等季节性河道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基准向外5米为管理范围,无堤防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基准向外5米为管理范围。

(二)寺口子水库、峡门水库、新水水库、沙沟水库为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大坝坝肩、外坡脚外延100米划定,库区以校核洪水位外延100米划定。孟家湾塘坝及拓寨柯淤地坝,管理范围以坝肩外坡脚向外50米划定,库区以设计洪水位外延50米划定。库坝与道路、房屋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相邻的,管理线公路为路肩坡脚(或道路管理红线)、房屋(或建筑物)为坡脚外1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确定管理线的,与已确定的管理线重合

(三)七星渠(沙坡头区段)管理范围以渠堤外坡脚外30米划定,跃进渠(沙坡头区段)、大战场干渠(沙坡头区段)、同心扬水干渠(沙坡头区段)管理范围以渠堤外坡脚外50米划定。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和干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建筑物外沿向外200米。

三、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河道、库坝及渠道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水)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进行建房、打井、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源等活动;

(二)禁止建设妨碍河道、库坝及渠道行洪(水)、灌溉及沟道正常排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流沟道及水域岸线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库坝及渠道行洪(水)、正常灌排的活动;

(三)在河道、库坝及渠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示期限

沙坡头区油井子沟等14条河道、寺口子水库等7座库坝、七星渠等4条渠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时间自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2012月31日。

五、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河道、库坝及渠道沟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河道、库坝及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河道、库坝及渠道进行了复核和审核验收。

(三)对本河道、库坝及渠道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及问题,可向沙坡头区水务局咨询。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戴志鹏    郭文宝

联系电话:18709555565    13723337012


附件:沙坡头区油井子沟、寺口子水库及七星渠等河道、库坝及渠道基本情况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12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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