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公路(沙坡头区段)
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S50海原至平川公路(沙坡头区段)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管理征收中心
三、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权属、现状:位于兴仁镇沙河村,西至沙—海边界,东至盐蒿线,土地总面积约为138.02亩,现状为人工牧草地。
四、集体土地征收目的:拟用于S50海原至平川公路(沙坡头区段)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2020〕78号)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2020〕99号)
(五)《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0〕53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1、补偿方式:本次征(占)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2、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即13500元/亩(27000元/亩×0.5=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办理。
八、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或沙坡头区土地管理征收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在本方案公告发布后,达不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四)本方案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公告,仅适用于S50海原至平川公路(沙坡头区段)建设项目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