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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二站工程
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1-07-21 作者: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因西气东输三线(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二站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和使用权收回。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管理征收中心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权属、现状

西气东输三线(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二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等,总面积约177.83亩。

四、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目的

拟用于西气东输三线(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二站工程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用字第640500202010024号〕)

(四)《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二站工程核准的批复》(卫发改核准〔2021〕4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1.补偿方式:本次征(占)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2.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中沙坡头区区片I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为417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根据现状调查涉及国有土地均为旱地。具体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中沙坡头区区片I规定,旱地按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即25020元/亩(41700元/亩×0.6=25020元/亩)。国有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办理。

九、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征收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在本方案公告发布后,达不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决定。

(四)本方案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公告,仅适用于西气东输三线(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二站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土地征收(收回)与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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