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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4-00044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4〕15号 生成日期 2024-02-27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0〕230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3〕54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全面落实沙坡头区委“抓产业、办实事、强治理、转作风”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沙坡头区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库建设、项目批复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预算执行、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和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参与和本部门相关的项目评审,防止出现不同部门实施的项目存在重复或项目实施不符合用地、环评规范等情况。

乡(镇)负责按时申报项目库,依据财政部门正式批复文件要求组织行政村实施项目,并按时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村四议两公开资料等绩效管理资料及项目管理资料,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及督促各村落实项目资产管护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点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或符合条件的国有农林场(以下统称村),其他单位或组织以及规划不再保留的、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的、积极性不高或配合不力的行政村不列入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必须是行政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庄整治、绿化亮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已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项目:必须是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没有通过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及乡(镇)申报的项目数量确定批复项目。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不与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也不得举债进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和示范点任务。

(一)农村公益事业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以村庄整体建设规划设计为基础,按照补短板、强弱项、上水平的要求,引导各类进村财政建设性资金共同推进,要坚持“先落实资金来源,再申请奖补资金”,不得举债实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通过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打造“五好两宜”和美乡村样板。

(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试点试验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各村需立足长远,统筹考虑,谋划申报项目。每年1月底前由乡(镇)汇总各村本年项目库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申报的项目,编制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年度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中央和自治区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优先申报基础条件好,产业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的镇村,参与中央和自治区竞争性评审,示范试点要打造出特色,探索沙坡头区的乡村振兴路径模式,形成的机制可复制、可推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审定的工作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作为立项依据。申报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综合效益预测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乡(镇)要指导项目申报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由村民投票表决,确定当前急需解决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须将村民决议作为立项依据。

(二)乡镇初审:乡(镇)依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对村级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初审,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三)县级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项目实地勘察、审核和论证,择优选取拟实施的项目,组织行业部门评审,评审后的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负责项目设计、预算编制、监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支付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任务、资金规模及审核确定的项目投资等统筹确定,

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乡(镇)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采取合同制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严禁“先建后批”或“未批先建”。

第十三条 镇村组织对批复实施的项目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使用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项目实施前后各类影像资料和纸质资料留存。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后,由乡(镇)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原则上当年批复的项目当年完成,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项目完工并结算后,由乡(镇)1个月内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验收,在乡(镇)组织自验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项目竣工结算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出具财务决算报告,乡(镇)按照财务决算报告做好资产入账及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项目建成的资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指导项目村制定管护细则,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带来长期效益。    

第十七条 乡(镇)要明确项目分管负责同志和项目具体负责人,做好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民主议事记录、项目申报及实施、资金支付、建设前后图片、影像等资料要收集归档,规范管理,长期保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将资金分配至乡(镇),乡(镇)应当加快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专项资金划拨到位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底前支付率必须达到100%。乡(镇)可根据相关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质保金须在合同中注明预留金额、支付期限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乡(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量,不得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严格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骗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镇村可依托村监会等基层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各相关方严格落实各自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领导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按照“一个项目一张绩效目标表”的要求,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批复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绩效目标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问题,及时纠正、调整或收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五条 乡(镇)绩效自评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上年度实施项目整体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项目,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建立和强化机制,组织部门、乡(镇)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乡(镇)、村在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不规范行为;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迟缓;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项目;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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