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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资质评估核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33/2024-00054 文号 卫沙卫函〔2024〕10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沙坡头区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抗菌药物静脉输注临床应用管理,确保群众就医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资质评估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对象

沙坡头区范围内需要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门诊部、个体诊所。

(一)村卫生室。根据《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资格核准的通知〉(卫卫计函〔2018〕121号)》,2018年由市卫生健康委核准资质的村卫生室,由辖区乡镇卫生院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估,对评估后建议保留或者取消资质的,将名单及申请表、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医疗质量检查评分记录报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对首次申请开展资格核准的,按照要求进行评估,核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活动。

(二)门诊部、个体诊所。2018年注册或备案后未核准静脉输液资质的,由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静脉输液资格进行评估核准。2018年由市卫生健康委核准资质的,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重新评估核准。对依法执业记录良好、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好的诊所继续保留资质。对监督检查中反馈问题持续未整改到位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差的诊所取消其资质。对注册备案后未实施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评估核准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实地评估核准。

二、核准时间

20244月-20245

三、申请标准

(一)人员资质标准

1.门诊部按照人员配备标准,至少有5名临床类别执业医师、5名注册护士和1名药学人员。

2.个体诊所按照人员配备标准,至少有1名临床类别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和1名药学人员。

3.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具备乡村医生资格或者取得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证以上资格人员。仅具备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工作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诊疗技术能力过硬。

(二)现场审核标准

1.房屋面积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2.配备处置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所必需的急救药品、设备等。

急救药品包括: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异丙嗪等急救药品;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吸氧面罩或吸氧管等。

3.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4.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购进和使用抗菌药物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使用目录,个体诊所报区卫生健康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如需调整目录,可申请调整,每年最多调整1次。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1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5.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医疗质量检查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

四、核准流程

(一)申请。410日前拟开展静脉输液及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向所属乡镇卫生院自愿提出核准申请,门诊部、个体诊所向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核准申请。

(二)现场审查。村卫生室现场审查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审查,门诊部、个体诊所由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审查。

(三)结果公示。各乡镇卫生院最迟于4月30日前将核准结果统一报送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村卫生室、门诊部、个体诊所核准结果由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统一进行公示。

五、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及资质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等)复印件。

(四)急救药品、设备清单、抗菌药物清单。

(五)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医疗质量检查评分记录。


附件:1.2018年获准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资质的村卫生室名单

      2.2018年获准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资质的个体诊所名单

      3.注册备案后未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资质评估的个体诊所名单

      4.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资质核准申请表

      5.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医疗质量检查评分记录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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