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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2019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9-00078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9〕49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卫市沙坡头区2019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区司法局反馈沟通。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2019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确保在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主体、范围

(一)审查主体。以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乡(镇)人民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

(二)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附《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文一并审批。

(二)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文件政策。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2019年以来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各乡(镇)、各部门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沙坡头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负责建立和落实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沙坡头区司法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乡镇、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乡镇部门,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2.公平竞争审查表.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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