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19-00097 | 文号 | 卫沙政办发〔2019〕57号 | 生成日期 | 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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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已废止 |
东园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柔石路延伸段石墩水至工业园区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柔石路延伸段石墩水至工业园区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因柔石路延伸段石墩水至工业园区道路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签约期限:2019年7月17日—7月31日,期限15天。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柔石路延伸段石墩水至工业园区道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位于东园镇辖区,四至为东靠农田、西靠农田、南靠中沟路、北靠乌玛高速公路,面积约132.86亩。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1.补偿方式: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回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2.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及《乌海至玛沁公路建设项目沙坡头区段用地补偿标准》(卫国土资发〔2018〕245号)执行。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柔石路延伸段石墩水至工业园区道路项目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