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19-00122 | 文号 | 卫沙政办发〔2019〕7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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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已废止 |
兴仁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兴仁东加油站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东加油站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因兴仁东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该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签约期限:2019年9月6日— 9月21日,期限15天。
四、土地征收范围:兴仁东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位于兴仁镇东滩村,东至东滩村耕地、南至东滩村耕地、西至居民地、北至109国道,面积约10.62亩。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2019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85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土地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标准补偿616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对于文件中未涉及的地面附着物以政府相关决定为依据。
七、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兴仁东加油站建设项目相关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