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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099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52号 生成日期 2020-05-14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品牌强农,建立健全“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监管机制,规范使用“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提升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沙坡头区苹果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专指以沙坡头区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技中心)和沙坡头区苹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报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用品牌的标志,专指林技中心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 

第三条  林技中心为“沙坡头苹果”集体商标的权利持有人,享有对“沙坡头苹果”商标的使用管理权。

第四条 “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使用。

第五条 使用“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经协会推荐,林技中心审核许可,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章 标志使用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使用“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为沙坡头区苹果产业协会成员;

(二)在沙坡头区辖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生产基地在沙坡头区行政辖区内,且达到沙坡头苹果特色优势农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 标志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使用“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当向林技中心提交《“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规范使用“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书面承诺书;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林技中心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通过有关信息公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统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许可的申请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林技中心20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一)领取《“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证》;

(二)签订《“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三)领取《“沙坡头苹果”商标》标识;

获得《“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标志使用者),应当诚实守信,按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标志。  

第十条   未获准的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可向区自然资源局进行申述,并视情况进行复审。


第四章 标志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沙坡头苹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范围如下:

(一)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标志;

(二)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广告上使用标志;

(三)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标志;

(四)其他经授权使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未经授权许可的,不得将“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用于其产品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第五章 标志使用规范及时限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形等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需排列在自身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者在设计附有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林技中心审查,经林技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方可按要求印制。

第十五条  《“沙坡头苹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使用人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林技中心重新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六章 标志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标志使用台账,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

第十七条 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优良。有条件的标志使用者可以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第十八条 林技中心建立“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红黄绿“三色”管理机制,根据标志使用人管理使用情况,每年12月31日在政府网或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林技中心应认定为“绿色标牌”,并予以公示表扬。

(一)按照规定使用标志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符合要求的;

(二)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流向清晰可查的;

(三)严格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四)产品符合沙坡头区苹果特色优势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五)其它能积极提升“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林技中心应认定为“黄色标牌”,并要求标志使用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资格:

(一)擅自改变标志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三)未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四)产品未达到沙坡头区苹果特色优势农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五)参杂使假、混装混卖、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接到投诉两次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林技中心应认定为“红色标牌”,应当取消标志使用者资格:

(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所标志的产品生产基地不在沙坡头区行政辖区内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四)擅自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及包装物给第六条以外的其他人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第二十二条  标志使用者每年5月1日前须向林技中心书面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经林技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授权继续使用。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超核定范围使用标志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及其他损害“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林技中心积极协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指导、管理、监督“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林技中心负责“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护等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零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


附件:“沙坡头苹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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