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登录个人中心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走进沙坡头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沙坡头区文件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171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85号 生成日期 2020-09-27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

沙坡头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沙坡头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保障水安全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53号)文件等有关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跨乡镇或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政策,对工程规划、建设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部门;沙坡头区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中卫市物价部门对供水水价进行核定和批复;沙坡头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维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和水费使用的监管;沙坡头区卫生健康部门协调中卫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农村集中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抽验工作;沙坡头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沙坡头区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内供水的安全监管;沙坡头区审计部门对用于政府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及《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105号)要求,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一)由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国家、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由国家投资或者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用水户所有。

第五条  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沙坡头区范围内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或难以界定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中卫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主体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七条  建立沙坡头区农村饮水经营管理机构,统筹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供水规模较大、供水人口多、供水人口集中且跨乡镇的,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较强管理能力、较高管理水平的单位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供水规模小、供水人口少、供水人口分散且在本乡镇区域内的,由镇村成立用水协会管理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第八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队伍建设,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 饮水安全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沙坡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

(二)河流、山泉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

(三)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四)沙坡头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动和组织对水源涵养森林的种植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

第十条  沙坡头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规范和标准技术要求,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围栏、视频监控、生物等环境保护设施,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指导群众制定水源保护村规民约,限制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九)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本办法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沙坡头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在不能确保农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第十二条  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需求。

第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的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要完善水质检测和净化消毒设施,由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巡回检测。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沙坡头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持续运行保障

第十五条  中央、自治区财政下拔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补贴。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电费、消毒药剂等不属于维修范畴的易耗品开支。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由沙坡头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并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单位实行用水公示制度,定期对运营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水费计收和大修基金等进行公示,接受水利、卫生健康、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合格,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跟踪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人员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和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受益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和安全。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1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供水管理单位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二十二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2014)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1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1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1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沙坡头区农村饮水工程均由国家投资建设,水价核定由沙坡头区发改局协调中卫市物价部门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组织价格听证会,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供水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用水紧缺地区,可采取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或分类水价的计收办法。对无法供水到户的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点),应安装磁卡收费设施或充分征求受益户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规定,合理分摊水费。

第二十六条  入户工程维修实行有偿服务,材料费按照成本收取,服务费按工时费和相关规定计收,土方开挖、回填由用水户自行解决。供水单位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将饮用水用于灌溉等;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五)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六)变更户名、用途或者停止用水时,及时到供水单位便民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

(七)管理水表到水龙头之间的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水毁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财产损失。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抽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三十  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供水规模为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恶意投毒、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沙坡头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如涉嫌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之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拆除,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沙坡头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三十七条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和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强制拆除,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三十九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一图读懂:沙坡头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原文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新媒体
智能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