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1/2021-00046 | 文号 | 卫沙政发〔2021〕8号 | 生成日期 | 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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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宣和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宁夏恒绿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油气电合建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恒绿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油气电合建站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因宁夏恒绿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油气电合建站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人民政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签约期限:期限15天,起止日期根据实际征收时间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位于宣和镇海和村,四至为:东靠果园、西靠果园、南靠果园、北靠迎大线(拟建338国道),面积约10.04亩。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2月27日第14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2020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54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1.补偿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
2.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按照所在区片I类补偿标准执行,即41700元/亩。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执行。
八、具体要求
(一)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决定。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宁夏恒绿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油气电合建站建设项目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安置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