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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1001/2019-00071 文号 卫政办发〔2019〕22号 生成日期 2019-0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中卫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全市基本药物供应,促进分级诊疗落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6号),结合中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卫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国家基本药物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着力保障全市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有效缓解“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突出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满足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兼顾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坚持“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用药原则,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实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目标,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合理使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完善药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我市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作用,依据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等,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地遴选制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需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其最低价中标品种也须纳入采购目录。各级医疗机构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及时做好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乡镇卫生院(不含村卫生室)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国家基本药物配备采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通过监测查找问题,研究对策,积累新经验,为完善政策措施,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依据和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基本药物采购供应。

3.提高药品供给能力。完善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分级应对管理制度,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国家基本药物,采取市场撮合、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短缺类国家基本药物,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采购配送机制。突出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规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各类医疗联合体和市、县域内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鼓励综合医院和专科特色医院开展联合采购,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建立能进能出的药品配送竞争机制,至少每半年对配送企业考核一次,对排名靠后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约谈警告、通报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区域药品配送资格。建立药品配送企业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对配送企业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的通报制度。药品配送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实施药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推进各类医疗联合体内统一配送,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不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以及因企业经营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医保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搭建与国家对接联通的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每月报告制度。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跟踪监测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应对保障制度,综合研究判断短缺原因、程度、趋势以及影响范围,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及时发布我市短缺药品信息,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6.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量,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全市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分别不低于25%、30%和55%。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公立医院制定的药品使用目录须经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集体审议通过,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每月进行统计排名,公示奖惩结果。实行贵重药品和辅助用药审批制度,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采取医师约谈等方式,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做好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对采购平台的国家基本药物属性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医师、药师和药政管理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7.建立使用激励机制。卫生健康委要将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智慧云平台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不占医院药占比,以合理用药的相关指标取代单一使用药占比进行考核;基层医疗机构保险门诊大病使用基本药物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定额考核内容;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实行基本药物优先结算付款,基本药物使用率高的医疗机构优先于同级别医疗机构结算付款,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完善药品医保支付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临床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采用“联通交换、自动上传”模式,对接联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立市、县两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体系,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建立全市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机制,成立中卫市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依托医疗机构建立临床综合评价基地,开展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遵循药物经济学等多项指标,指导临床采购和使用药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节约医保基金。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对国家基本药物从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9.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局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药品目录的政策衔接机制,医保药品目录中限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予支付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允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但有关药品功能主治等支付政策的限定仍按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国家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切实保障供给,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满足家庭医生和签约患者临床需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衔接机制,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加快实现医联体内药品资源共享,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签约慢性病患者,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1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验计划,结合我市国家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制定抽验工作方案,加大抽检力度,对自治区内药企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辖区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检结果。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培训,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现场检查,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各级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药品配备使用目录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要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属性做出明确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药品采购时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评估。建立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督导评估制度,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政策解读,转变基本药物是低质药、基层药的错误认识,强化基本药物公平可及、优质优惠的理念,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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