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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4-00182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4〕36号 生成日期 2024-04-2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等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纳入沙坡头区财政年度预算,由沙坡头区财政按年度核拨,用于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

年度预算不足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追加经费。

第三条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购置法律书籍、资料、办公、办案设备;

(二)开展法律顾问培训、合法性审查培训、法律宣传等;

(三)特邀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四)其他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费用。

首席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不支付服务费用,可以报销因工作产生的业务费和差旅费。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五条 特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标准:

(一)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列席沙坡头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办理涉法性事务、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根据服务时长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按照200—1500元每件次计算;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参照《宁

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下浮30%—50%执行;案情简单,耗费精力少的,或者特邀法律顾问未参与调解撤诉的案件,可以低于50%支付;一审案件付费标准计算后低于3000元的,按每件3000元付费;

(三)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按平均3000—5000元标准付费。

(四)代理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费用标准按实际情况计算:

1.代理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为沙坡头区外法院审理的,在付费标准上酌情上调,上调不超过1000元;

2.代理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再审(申诉)、监督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付费;

3.代理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为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合同或同一个行政行为引发的,代理反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起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付费;

4.代理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败诉的,付费时综合考虑败诉情形,如因特邀法律顾问个人原因导致败诉的,不予付费。

第六条 参加研讨会、论证会实行以案定补,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以300—500元标准付费。

第七条委托特邀法律顾问制定沙坡头区重要涉法文件(方案),办理其他涉法事务的,每件(次)按耗费时间、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八条 差旅费按照沙坡头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经费支出或重大诉讼案件特邀法律顾问费用支出,应经沙坡头区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一)(四)及差旅费的支出,凭票据经沙坡头区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支出。

第十一条 特邀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支付流程:

(一)特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由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出具《法律顾问指派函》;

(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列席沙坡头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办理涉法性事务、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及研讨会、论证会,由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提出付费意见,报沙坡头区司法局分管法治副局长审核,提交沙坡头区司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通知特邀法律顾问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后支付;

(三)代理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特邀法律顾问需向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提交卷宗及相关资料,卷宗内包含指派函件、应诉(仲裁)材料、裁判文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由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提出付费意见,提交沙坡头区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委托特邀法律顾问制定沙坡头区重要涉法文件(方案),由沙坡头区司法局与特邀法律顾问根据协商内容签订委托合同,完成重要涉法文件(方案)制定并审核无误印发,提交沙坡头区司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通知特邀法律顾问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后支付;

(五)沙坡头区司法局财务室根据《法律顾问指派函》《沙坡头区司法局党组会会议纪要》和发票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领取报酬开具的正式含税发票包括个人劳务费发票和普通税务发票。发票原件交沙坡头区司法局财务室,复印件由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存档。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接受沙坡头区级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工作经费不得与《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规定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2日印发施行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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