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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柔远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18/2024-00047 文号 柔政发〔2024〕19号 生成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柔远镇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柔远镇 有效性 有效


各村、各办(中心):

《柔远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柔远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活动。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

(一)柔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六)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

(七)其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

(一)柔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四)行政拘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强制的范围包括:

(一)柔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等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

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四)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

(一)柔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二)涉及人数众多或对征收方案分歧较大的;

(三)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

(四)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事项。

第十条  应当对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并报柔远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备案。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作用,依法对中心全部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

审核认为属疑难、复杂行政执法决定的,可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办(中心)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  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

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镇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据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件:1.柔远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

      2.柔远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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